金闲评
Tuesday, April 03, 2007
  征地:美国法院的难题
作者: 朱伟一 来源:南方周末 2007-03-29

  2005年6月,经过五年的审理,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决一起关于政府征地的诉讼,认为“为了‘经济开发’,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公共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围绕这一起判例的争论及随后的余波———美国已有34个州制定法律或修改宪法,限制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其中种种,颇令我们深思、镜鉴

  真的,中文是很有魅力的语言。比如,中文形容词用得比较多,特别适合于用来表决心、献忠心。这类形容词还进了法律,像宪法第十二条,说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可侵犯”,这就表明了一种坚强决心。反观宪法第十三条,提到公民财产时只说“不受侵犯”,没有“神圣”二字。

  不过“神圣”二字着实奇怪。我们的主流思想一直是无神论,何以宪法中会出现“神圣”两字?“神圣”是带有宗教色彩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神圣”指“极其崇高而庄严的,不可亵渎的”,例句和词组有“神圣的使命”以及“我国的神圣领土不容侵犯”。使命可以是“神圣”的,可以是“极其崇高而庄严的”,勉强一些,领土也可以是“神圣”的和“极其崇高而庄严的”,但财产就是财产,财产怎么可能是“神圣”的呢?怎么可能是“极其崇高而庄严的” 呢?“神圣”这个形容词至少不是法言法语。

  诗歌语言的特点之一就是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让人热血沸腾。比如“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这两句。读这样的句子,刀山敢上,火海敢下,什么人间奇迹都敢于创造,更不用说闯股市了。中文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句子经常省略主语。简略是诗歌语言的特点之一,留出空间给人想象。凡事重意会,轻言传。但法律不应该有太多的想象空间。否则就会引起歧义。

  还有,诗化的语言比较夸张。诗化的夸张若是出现在法律之中,就显得很不严肃。

  什么是“公用目的”?

  那么美国法律中是什么样的措辞呢?我们不妨看一看。按照美国的法律,政府征用私人土地或是授权开发商征用私人土地的权力叫做“国家征用权” (eminent domain)。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充作公用。”这条法则有两大要素,一是“公用”,二是“合理补偿”。中国宪法也有对应的一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就具体内容而言,美国的判例已经确定。修公路或建造军事基地是典型的“充作公用”征地。此外,出于“公共目的”,政府可以授权私有公司修建铁路、公共事业公司和体育场。除此之外,政府授权房地产开发商征地只限于两种情况:一、被征收的房地产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或健康;二、打破业主对土地的垄断。

  国家征用权是各方利益不断平衡的一个焦点,有关诉讼层出不穷,美国最高法院隔时受理一些案件,澄清或修正有关内容。2005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凯龙诉新伦敦市(Kelonv.New London)(下称“新伦敦”),得出了新的论断,即:为了“经济开发”,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公共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新伦敦案的案情简要如下。自1990年以来,新伦敦市经济持续滑坡,居民不断外迁,1990年代末只剩24000人,为历史最低。1998年,制药公司辉瑞在附近建了一家工厂。市政府决定,开发商使用该地更好,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新伦敦案共有九位原告,他们的15套住房将被开发公司征收。

  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征收私人财产给私人开发商,“不得为可确定的一批人谋取利益”。新伦敦案中的多数大法官认为,这里不是某一个开发商要做一个楼盘赚钱,而是事关招商引资的大问题,是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的一部分。新伦敦市政府征地不是为了开发商或一小撮人,而是为了全市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进行的。大法官们的逻辑推理可用下列等式表示: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和增加税收=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新伦敦案的表决结果是5比4,自由派大法官以微弱多数定案。该案中大法官投票按其政治倾向站队。大法官分别属于自由派与保守派两大营垒。自由派人士与民主党亲,保守派与共和党亲。美国政党是一个十分松散的组织,但大法官还是以自己的信仰和个人利益为重,但许多案件中自由派与保守派的立场是泾渭分明。审理新伦敦案时,大法官中的自由派与保守派各占一半。游离于两派之间的肯尼迪大法官就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肯尼迪大法官有点像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很大的摇摆性,忽左忽右,有时随自由派,有时随保守派。布什、戈尔大选之争,肯尼迪大法官倒向保守派,结果大法官以五票对四票判布什获胜。

  对于自由派大法官的意见,保守派大法官坚决表示反对。奥康纳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旗帜鲜明地指出,以“经济发展”的名义征用土地是反宪法。奥康纳大法官在“公用目的”之后斩断了逻辑链。按照她的推论,逻辑链也应该改为: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保护公共卫生或打破土地垄断=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奥康纳大法官进一步指明了新伦敦案的危害性,说是此判例一出,“征用土地的幽灵笼罩着所有财产。无法阻止国家以卡尔顿大饭店取代一家汽车旅馆,以商业区取代住宅,以工厂取代农田。受益者很可能是包括大公司和开发商在内的特定公民,他们在政治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影响和权力。政府有了执照,可以将资源少的人的财产转给资源多的人”。另一位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也明确表示,发展经济不能成为开发商征收房地产的理由。他更进一步指出,新伦敦征收土地的做法十分可疑,有可能是有益于辉瑞公司。

  自由派大法官可能有点为天下劳苦大众求解放的思想。他们认为发展经济是硬道理——英文就是用的“发展经济”(economic development)。他们在案情介绍中特别强调,新伦敦市经济持续滑坡,居民不断外迁,征用土地搞开发可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自由派大法官很奇怪的,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他们主张政府要后退再后退。而对于经济活动,他们主张政府向前进,生产长一寸。自由派大法官的理念是,政府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帮助弱势群体。但按他们在新伦敦案的判法,吃亏的一般是中产阶级。

  在征用的问题上,权贵通常是不会吃亏的。开发商一般不会挤走富人,开发商没有这么大的势力,而且还指望富人的居所可以抬高周边的房价。即便富人的房产真被征收,那也无损于他们的根本利益。富人完全可以换个好地方重新置业,反正他们有的是钱。

  而另一方面,对于社会的底层人员,美国政府轻易也不敢下手。比如在纽约市,黑人兄弟的房产政府就不敢有什么想法。别说是黑兄弟的房产,即便是政府的房产,只要是作为廉租房租给了黑人兄弟,政府就不敢收回。黑人兄弟的能量很大,纽约市政府的那些老爷们避之惟恐不及,哪里敢去招惹他们?倒霉的大多是夹在中间的中产阶级,有点小地产,但没有足够的势力自保。

  不过,即便有了新伦敦案,美国还没有以国家征用权征用农田的。欧美国家的政府非但不敢征用农田,反而要给农民大量补贴,结果挤压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弄得世贸组织内怨声载道。这是一种比较奇怪的现象。也不知道欧美国家的政客为什么这样怕他们的农民,有人说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农民比较抱团,用选票牵制了政客。可是这方面没有什么实证研究,见不到什么数据。

  余波未了

  不错,美国的国家征用权有两大先决条件,必须是“公用”,而且有“合理补偿”。但一旦政府可以征用,业主可以得到的保护已经十去五六了。“合理补偿”实在难以确定。凯龙的房子是景观房,1999年起她便拥有此房屋。要她搬走,金钱可能很难补偿她的损失。另一位业主威廉明娜·德1918年就生在老宅内,而且一直住在这里。老人住了一辈子,房子对她有特殊的意义,似乎不是金钱可以换算的。补偿问题经常说不清楚,所以要死守第一道防线。业主就是要求法院严格划线,规定政府不得以发展经济的名义征用私人土地。

  自新伦敦判例以来,美国已有34个州制定法律或修改宪法,限制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这样做并不违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是允许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征用土地,但地方立法机构可以自我约束。新伦敦案的多数法官也指出,此案并不排除各州立法机构自己约束自己征地的权力。

  该案原告苏赛特·凯龙(Susette Kelon)也一举成名,成了我们这里的“百家论坛”讲演者似的风流人物。她还被请到美国国会作证,声讨凯龙案的种种弊端。在华夏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宣讲计谋的人可以红遍大江南北。而在美国,主张权利的人则被民众衷心拥戴为英雄。我想,这也是中、美两国的一大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式的财产诉讼不仅不适合中国,而且很不适合中国。

  那么个人救济怎么办?如果换在中国,如果当事人不服,可能就会出现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人大代表也可以出来过问,子子孙孙没有穷尽——至少理论上如此。法律之外,诉讼之外,我们也经常反复。中国有这种传统,喜欢平反,喜欢翻案——平反、翻案是一种做法,两种说法。美国没有这种再审制度,但整个程序拖得很长。新伦敦案中业主2000年11月接到征用通知,接着是告到法院。直到2005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决,长达五年时间。如果原告对补偿金额不满意,他们还可以重新起诉,再走一遍程序。拖上五六年应该不成问题。

  许多开发商怕是等不起这么久,只好知难而退了。如果是在中国,五六年下来,其间政府换届,征地之事很可能是不了了之。这就是程序的胜利。与行政决定相比,法律程序较为复杂,也较为公正——至少这是程序设计的目的。

  业主通过诉讼死缠滥打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遏止腐败,二是能够放慢经济增长速度。有了这样的大辩论,市领导从项目中得好处费的可能性就小而又小。新伦敦案一出来,不仅美国人民都知道,而且全世界人民都知道。利用诉讼,可以延缓经济的增长速度。我们经常发愁,经济速度增长过快,苦于找不到放慢的好办法。微观看不到宏观,但宏观也经常左右不了微观,但诉讼就从微观牵制宏观。

  如果确有一家钉子户,而其他业主均已同意拆迁,那确实是比较难办了。好在这种情况美国还是比较少的。其实不搬就不搬,为什么那么着急呢?从全球范围看,大部分地方不是发展太慢了,而是发展太快了。贫富差别产生社会矛盾,发展太快也产生社会矛盾。从历史上看,凡是出现问题,大多是发展太快了。但凡我们有重大失误,大多是因为我们跑得太快,大多是因为我们跃进了。如果我们慢了,至多是少开私家车,少吃几道大菜,不会饿死人,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污染。这是一个哲学命题,值得我们深思。

  美国经验不宜推广

  美国有比较好的法官———至少联邦法官是这样,还有长袖善舞的律师,不能不说是件好事。但反过来说,美国需要这么多的律师,需要这么多的法官,就是因为许多人在偷奸耍滑,至少是有许多人企图偷奸耍猾。清凉世界,和谐社会,不需要那么多的法院、法官。

  欧洲的法院不如美国法院强势,来诉讼的人也要少得多。但这并不说明欧洲的法治比美国的差,也不说明欧洲的拆迁不讲规范。恰恰相反,欧洲许多国家的环保和拆迁状况远比美国的要好。

  比如,瑞士的苏黎士,其城市规划是全体市民公决后确定的,政府想改也难。苏黎士是一个保护很好的城市,也没有太多的拆迁争议。维也纳也有许多老房、旧房,老房、旧房几乎不拆。维也纳联合国大楼附近有片旧房子,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建的经济适用房。房子地段好,还有临水的“景观房”,可市政府并没有在这里搞开发,开发商也没有来这里搞拆迁。维也纳城内也没有什么新楼、高楼。不是维也纳建不成高楼,而是市民们不想建高楼。如果政府有心搞开发———不,只要政府管得稍稍松一些,国内外开发商就会蜂拥而至,维也纳城里的高楼就会遍地而起。可是没有高楼大厦,人民也照样安居乐业,而且可能反倒过得更好。相反,以廉价出售土地换来外国投资,实在是没有什么可以值得骄傲的。

  那么中国的情况如何呢?中国的情况不好说。中国的法院远没有美国法院强势。这是否说明我们这里都是些谦谦君子、善男信女,没有穷凶极恶的拆迁?恐怕不能。中国的国情比较复杂,外国人弄不清楚,中国人自己也弄不太清楚。国情问题是个话语权的问题。

  看上去我们的问题远不是法律的问题,远不是法院或法官的问题,甚至不是心诚与否的问题。我觉得,在许多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这个民族有点中邪。你看啊,我们疯狂地发展私家汽车,春节我们疯狂地放爆竹,股市我们也非常疯狂。我们慌慌张张地把北京城墙基本扒掉,“文革”发展到扒孔子的墓,扒的速度太慢就用炸药爆破。明明是惶惶似丧家之犬,急急如漏网之鱼,但我们非要说自己是在乘风破浪。

  我觉得,我们还是思想上比较矛盾,似是而非,顾左右而言他,没有几个心诚的。比如,通过学习我们知道,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既定发展目标。可书报上经常介绍,四菜一汤是很简朴的生活。哎呀,这就比较奇怪了。四菜一汤还算是生活简朴?小康生活不用四菜一汤,大国崛起也不用四菜一汤——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人也只是两菜一汤,甚至是一菜一汤。我以为,如果是奔小康的话,不需要大兴土木,如果是大国崛起的话,可能需要大兴土木。我们到底是要小康社会还是要大国崛起?不过许多事情不能过于认真,想得太多只能自己折寿。这是中华民族的大智慧!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电子邮箱zhu_26@26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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