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仲裁的“一国两制”
作者: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阮葆光(Peter Yuen)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
2007年6月26日 星期二
仲裁是在华外国投资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出于各种原因,外国投资方也更倾向于在中国境外仲裁。
然而,倘若任何一方希望在中国境外就涉华纠纷进行仲裁,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法律允许各方这样做吗?至少就目前而言,答案可以说是肯定的。
中国内地法律允许“涉外”合同的相关各方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涉外”案件是指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方,或者,如果当事人都是中方,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纠纷标的物在外国的案件。
这似乎已经足够明确了。然而,通过在华组建的子公司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有时并未意识到,当事一方是这些子公司、另一方是纯中国国内实体的纠纷,属于“国内”纠纷,这意味着,当事各方必须在中国境内解决纠纷——至少是如果它们希望仲裁结果能够在中国得以执行的话。
但在香港仲裁又如何呢?香港仲裁属于“外国”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呢?自1997年7月开始,香港已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在香港进行的仲裁不应被视为“外国”仲裁。
中国法院将如何处理执行这些裁决结果的申请,目前尚不清楚,但就我所知,中国还没有哪家法院拒绝过执行香港法院的裁决结果。
然而,实际情况是,越来越多依据中国法律签订的“国内”合同(双方都是中国国内实体)都规定在香港进行仲裁。
例如,200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处理了394宗案件,其中18宗的当事人都是中方,它们在仲裁条款明确规定将香港作为仲裁地。
相比之下,2005年有此类案件15宗,2004年20宗,2003年14宗,2002年13宗,2001年为7宗,2000年5宗。
这一趋势与斯德哥尔摩商会(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的情形形成鲜明对照。斯德哥尔摩商会是处理涉华纠纷的传统之选,但这里的涉华案件数量已开始下降,从2002年的15宗,降至2006年的5宗。
那么为什么即便在根据内地法律,香港的确切地位并不确定的情况下,香港作为内地合同仲裁中心的地位还在不断上升呢?
一个重要因素是,香港拥有能反映最好国际仲裁实践的仲裁法。香港和北京还就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达成了共识。
然而,大部分从业者都会认同这一点:与斯德哥尔摩及其它欧洲仲裁地相比,香港真正的优势在于,人们认为香港的仲裁机构在文化上与内地的商业实践更为调和,同时相对而言也与中方更为亲近。
香港目前已经有了一批在文化上对中国客户的需求较为敏感的合格仲裁从业者和律师。香港有知名的专门仲裁法官,再加上法院倾向于仲裁的态度,这将提高确定性,确保做出更好的司法裁决,帮助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鉴于这些优势,完全有理由相信,香港将接手越来越多的涉华仲裁案件。
作者是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香港办事处合伙人。
译者/何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