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 = 平等纳税
作者:英国《金融时报》汤姆•米切尔(Tom Mitchell)香港报道
2007年6月28日 星期四
中国全国人大今年3月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原本不会让任何人感到惊讶。
中国政府很早以前就表示,有意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此前,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只有15%,而内资企业的税率则为33%或更高。比如,据估计,总部位于上海的交通银行2004年曾交过高达70%的所得税。
根据新的法律,所有企业都将统一按25%征收所得税。外资企业为了获得市场准入,曾经大力争取“国民”待遇(即渴望得到平等对待),现在,它们没什么可抱怨的了。德勤(Deloitte)的税务服务合伙人贝克•莱(Becky Lai)表示:“新的税法提供了一个平等的竞技场。”
如果新的统一税率能在新税法所涉及的范围内得到统一执行,那么,适应这一法律将非常容易。但在该法律的核心变化之外,其细微之处却包含着一些重要规定,可能迫使外资企业大幅改变它们的中国投资结构。
根据旧的税法,投资者可以游走在边缘之外。如果某家公司不是在中国设立的,那么它大可放心的一点是,即使要在中国大陆交税,那也只有很少一部分。“因为钱是流动的,你可以在任何地方将一笔财务往来入账,”莱说。
这一做法让所有外资企业的日子很惬意,不论是跨境从事“加工贸易”的香港公司,还是在英属维京群岛等避税天堂注册的投资者,都很满意。
但这种日子一去不复返了。根据中国新的税法,一家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地点”将决定其税赋义务。对一家总部在香港的公司,如果其高管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内地,实际上在那里行使控制权,那么,该公司就可能被判定为在内地经营,从而适用其较高的税率。
因此,对此类公司而言,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在香港建立真实存在的实体,并且能证明他们在香港行使运营控制权。对于那些将制造业务外包到内地“加工贸易”工厂的香港公司来说,这一点尤其关键。
“如果你是一个加工贸易商,你(可能会被视为在中国)拥有永久设施。你得在中国交税,”德勤的另一位税务合伙人李齐文(Lee Chee Wing,音译)说。“他们(中国税务当局)真的发出警告了。”
李齐文指出,甚至是那些大部分时间用于在内地进行IPO工作的香港投资银行家,可能也会被认为有缴税义务。“中国人可能只需简单说声‘非常感谢'就可以了。”
莱补充说:“你需要(在香港)雇人,需要在香港确立某种形式的存在。”否则,“你可能会掉入(中国)的‘住所'陷阱。”
对于那些的确在香港和内地两头经营、两头费心的公司和高管,为了控制潜在的税赋,李齐文和莱建议他们“圈定”他们在两地的活动,用文档记录“你在何时何地做了何事”。
仅从事出口类加工贸易业务的投资者,还应该考虑调整模式,转变成全外资企业,这样他们就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
一些投资者所在的避税天堂没有和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对这些投资者来说,中国的新税法可能也让他们的生活更加复杂了。目前,此类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但从7月1日起,他们将需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
“对他们来说这是个很重要的变化,”莱说,“英属维京群岛在这一点上面临不利因素,因为它并未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这一变化的受益者应该包括那些已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低税率地区。比如香港、巴巴多斯岛和毛里求斯等,都已与中国内地签有协议,将投资工具在红利、利息和版税等方面的预提所得税控制在5%到10%之间。
对总部设在香港和毛里求斯的投资者来说,如果他们在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不到25%,那么,他们的投资还可免交资本利得预提税。反之,他们的资本利得则需要纳税。
巴巴多斯与中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是目前为止最有利的,因为不论投资占多少比例,在那里注册的投资者在中国都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但莱指出,中国与巴巴多斯的协议将来可能会修改。
对于那些总部所在避税地未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投资者来说,他们可利用年底之前这段时间进行调整。其选择包括注册到已与中国签署协议的地区,但他们需要证明在新地址有真实存在。
无论他们采取哪种方案,他们都需要快速行动,以赶在明年相关变革生效之前完成调整。“这七个月至关重要,”李齐文说,“时间就是一切。”
译者/何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