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闲评
Saturday, August 26, 2006
  马来西亚国别投资报告
2005-5-9 10:20:00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马来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262.6亿美元,同比增长30.5%。其中,中国对马来西亚出口80.9亿美元,同比增长 31.7%;自马来西亚进口181.7亿美元,同比增长29.9%。中方逆差100.9亿美元。中国对马来西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谷物及谷物粉、玉米、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蔬菜、纺织纱线及制品等,自马来西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棕榈油、成品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1亿美元,新签合同额2.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营业额948万美元,新签合同额387万美元;完成设计咨询营业额464万美元,新签合同额78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马来西亚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707.5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马来西亚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15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4595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马来西亚对华投资项目352个,合同金额13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马来西亚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促进投资法》、《海关法》、《海关进口管制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则》、《工业协调法》、《公司法》、《国产税法》、《外汇管理法令》、《反补贴和反倾销(修正)法》、《反补贴和反倾销(修正)实施条例》、《通讯与多媒体普遍适用条款(修正)条例》、《国内借贷法(修订)》、《马来西亚海运强制代理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港口停泊收费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马来西亚《海关法》授权财政部长以发布命令的形式随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进、出口应税产品的应税税率、计税价格等。同时《海关法》也授权海关官员对一些进、出口应税产品进行分类、估价,以作为征税的依据。

  (1)进口关税马来西亚对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可减免进口税。对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如直接用于生产、制造过程和用于控制环境、品质管理等目的,可获减免其进口税和营业税。对进口制造供应国内市场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如该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没有生产制造,通常免征全额进口税。

  从2003年9月开始,凡是申请在沙巴、沙捞越及马来半岛“东部走廊”投资创业可以获得“先锋者身份”,在5年免税期内享受法定收入100%的免税待遇,凡进口在国内无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无论其产品供应国内或国外市场,均可全额免征进口税。同时,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企业可享受进口多媒体设备免征关税的优惠。

  马来西亚与日本、泰国、菲律宾3国的纺织业界达成协议,自2004年7月3日起进口纺织品互免关税。此外,马来西亚对从越南进口的170种产品实施关税优惠,实行税率下调或零关税。

  (2)出口关税马来西亚除对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税外,通常对制成品的出口免征出口税。马来西亚征收出口税的应税产品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棕榈油等资源性商品。

  (3)出口退税政策依照马来西亚《国产税法》

  的规定,若制造商出口成品,则该制造商可申请退还其制造产品所用的零部件或包装材料已缴纳的国产税。一切用于制造外销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装材料,在经海关核准后均可全额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税。

  2、进口管理制度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进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大部分产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仅有小部分产品禁止进口或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其中,禁止进口产品涉及14类;实行进口许可的产品涉及40类411个海关税号,如机动车辆、彩色复印机、食糖、大米、面粉等,此类商品的进口须获得海关关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许可证;受自动许可管理的进口产品,主要由发放自动许可证的机构实施总量监控。

  3、出口管理制度根据《海关法》和《海关出口管制条例》,马来西亚对出口产品的管理分为三类:禁止出口、实行出口许可管理和自由出口。其中,禁止出口产品包括:珊瑚、藤条、海龟蛋、青石棉、多溴化联苯和三磷酸盐等有毒化学制品;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一些出于健康、卫生、动植物保护、安全和保证国内需求稳定等原因需加强管理的商品和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纺织品等,此类产品在出口前须获得海关关长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出口许可证、特别许可或批文。

  (三)投资管理制度马来西亚鼓励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导向性产业,给予外资企业优惠政策。马来西亚鼓励外商投资电子、生物等高新科技产业、农业品种改良、旅游宾馆服务业、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和转让等,相应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马来西亚的投资税收鼓励措施主要有:“先锋者身份”、投资税收补贴和基础设施补贴等。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马来西亚贸工部负责对外贸易的协调和管理。贸工部和农业部、原子能许可局、兽医服务局等专业部门,分别管理有关行业的进出口许可证发放事务,贸工部负责一般产品、机动车辆的进出口许可证发放事务,农业部负责植物及植物产品,原子能许可局负责放射性物质及产生辐射的仪器,兽医服务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贸工部还负责配额管理事项。

  马来西亚海关负责监管产品进出口、关税征收等事务;工业标准局和生产力中心负责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主要采用英制标准控制产品质量;贸工部下属的贸易事务局专门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外资委员会负责除家具外的制造业外资申请业务。

  马来西亚对外资实行行业审批管理。贸工部下属的工业发展局负责制造业外资项目审核、延长税务优惠期限等;其他行业和领域由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管理,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只负责审批外资的持股比例和不动产的购置。马来西亚吸引外资政策的重大调整由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马来西亚的平均关税水平在9.29%左右。

  1、关税高峰从2004年1月起,马来西亚降低汽车进口关税。对完全在东南亚地区组装的汽车的进口关税由42%~300%调整至70%~190%;对在马来西亚组装且使用进口部件的散件组装轿车的进口关税由42%~80%降至25%;对从东南亚地区以外进口的散件组装汽车的进口关税降至35%,对东南亚地区以外的整车进口关税降至80%~200%。但在事实上,25%~200%的高关税仍然对外国汽车进入马来西亚市场构成极大的障碍。

  2、关税升级马来西亚的原材料关税税率较低,而高附加值产品的关税水平则相对较高,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关税升级。关税升级的存在削弱了部分进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二)进口限制在马来西亚,占海关税号总量17%的产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如建筑设备、农产品、矿产品和汽车等。这对中国同类产品进入马来西亚市场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

  马来西亚仅授权1家政府公司进口大米,并赋予其较大的进口调控权。马来西亚规定,特定钢材的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须自行从马来西亚本地钢厂取得书面证明,证明所进口的钢材马来西亚本地无生产后,马贸工部才会颁发进口许可证。对马本地可生产的产品或政府鼓励本国企业发展的领域,马政府对进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发放控制严格。这些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隐性保护措施,给外国产品和外资公司进入马市场造成很大困难。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自2004年1月,马来西亚在降低汽车进口关税的同时,对所有进口汽车征收60%~100%的货物税。这种税收安排,对外国汽车进入马来西亚造成新的阻碍。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在马市场上销售的药品、保健品必须取得马来西亚卫生部药品监督局注册许可。

  马来西亚对于中药及保健品的进口实施特别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1、禁止进口川乌、草乌、附子、穿山甲等药;中成药不允许掺入抗生素、激素、安眠药等西药成分。2、限制在药品包装及广告中提及一些功效,如抗癌、避孕、壮阳补肾、治疗糖尿病、风湿等。3、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良好品质操作规范”证书。传统中医药生产企业多数未开展“良好品质操作规范”认证工作,其产品无法获得马来西亚的进口许可证,作为保健品的药酒也存在同样问题。4、马来西亚药品注册程序比较复杂。中医药产品要进入马市场,首先需委托马当地注册公司向马卫生部药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向其公开配方,得到“MAL”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及销售。注册时间一般为1~2年,也可长达3年。这一规定增加了中国中医药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公开药物配方不利于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利益存在潜在的损害。中方对马方的上述措施表示关注。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马来西亚对进口动物产品的原产地生产商实施注册检查制度。中国的所有动物产品出口企业,均需通过马农业部和宗教事务局的联合检查注册后才能向马来西亚出口。另外,1962年马来西亚颁布的《动物条例》第八章规定,进口商须向马来西亚农业部下属的兽医局总监或马来西亚国家检疫局局长书面申请《进口准证》,获得进口许可后,才能办理其它进口手续。

  2004年2月,马来西亚发布公告,禁止从日本、韩国和中国等9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进口家养及野生禽鸟、蛋、肉及其他产品(羽毛和肥料等)。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004年8月,马来西亚对进口用于人类消费的牛、猪、绵羊、山羊、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以及鱼类和渔业产品中的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进行监控。进口上述产品必须随附出口国主管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证明无以下禁用药物及药物残留:牛、猪、绵羊、山羊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内的p收缩剂;家禽的畜体、肉和可食用内脏及其产品,鱼类及渔业产品内的硝基呋喃和氯霉素。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六)政府采购马来西亚不是 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字方。马政府采购一般用于鼓励本国马来族公民参与商业活动、引进外国技术、减少外汇流出、为本国服务业创造机会及提升马出口能力等。在政府采购领域,外国公司和马公司成为合作伙伴后才能参加投标,很难取得与马公司同等竞争的机会。中方对马方的这一做法深表关注,并敦促马方为政府采购创造公平贸易环境。

  (七)服务贸易壁垒1、银行马来西亚规定,外资银行中30%的管理者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外资银行在马境内对外资企业和外国机构的贷款,至多占贷款总额的40%。外资银行不允许在本地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或配置自动提款机。马来西亚不再批准新的外资银行到马设立分行。外资至多参股本地银行30%。外资银行在马设立的代表处只能有2名外籍人。

  2、保险作为1997年WTO《金融服务协定》的成员方,马来西亚承诺允许合资保险公司中已有的外资股权由49%提高到51%。但新进入外资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30%。

  3、证券马来西亚规定,外资在证券、信托公司所占股权分别不得超过49%和30%。尽管早在2001年1月,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就宣布在2003年前逐步实行外资准入自由化,允许外资购买现有的证券经纪从业执照,并可在信托公司中获得控股地位。但实际上,至今对外资的上述限制仍然存在。中方敦促马方尽快严格履行承诺,实现外资准入自由化。

  马来西亚允许仅对外籍人提供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可由外资100%独资经营;如同时对马居民提供服务,外资持股不得超过70%。

  4、建筑外资建筑公司只能以合营企业合营方身份参与某些特定的项目,不可作为记名股东。外国建筑师可成为马建筑公司的管理者、股东或雇员,但不能获得马来西亚执业资格,不能进行建筑设计。

  5、工程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工程企业中,至少30%股权必须由马来人或其他土著人持有。在一些由马来西亚工程公司承包的特定项目中,外国工程师可获得临时职业证书项目结束即失效。外国工程师不能成为马工程咨询公司的股东,或担任董事。

  6、基础电信根据WTO《基础电信协定》,马来西亚在大多数基础电信服务行业做出了有限的承诺,且部分承诺是以参考文件的方式加以适用。马保证给予某些符合其承诺的外资基础电信服务企业,如公共基础电信经营商、基础电信设备供应商、基础电信增值服务供应商,以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但外资股权限制在30% 以内。这些限制措施,有利于占支配地位的、由政府控制的马本国基础电信服务供应商,阻碍了外资同业的平等进入。

  7、法律服务马来西亚规定,外籍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马执业。外籍律师的服务范围限于与其母国法和国际法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外资在合资律师事务所中的股份不得超过30%。

  8、劳务马来西亚尚未完全对中国开放劳务市场。中国属马来西亚的非传统劳务输出国,马方仅允许中方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赴马工作。根据2003年9月《中马两国劳务合作备忘录》马来西亚有条件的允许引进古建筑维修、陶瓷、家具等专业的中国技术劳工。中马两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就有关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条件等技术问题进行协商。

  马来西亚内政部规定,国内雇主只有在无法发现合适的本国公民人选时,才能考虑申请外籍劳工。同时,为了保证本国公民就业,马政府按行业规定了外来劳工的比例,电子行业为2:1,家具业为1:1。比例可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灵活调整。中方敦促马方为外籍劳工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并期待中马双方进一步加强劳务合作。

  马来西亚不允许外籍劳工参加工会,限制了外籍劳工的合法权益。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四、投资壁垒

  马来西亚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不对外国公司开放。马禁止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从事武器、毒品制造和经营,限制外国投资者在马从事烈性酒和烟草的生产。

  马来西亚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对外向型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并允许外资制造业独资经营。但规定在纸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冲压、金属成型和电镀、电线束装、印刷及钢铁等行业的外资股权不得超过70%。同时,马来西亚对境外个人投资者对马投资限制较多,个案处理范围宽泛,任意性大。另外,马来西亚有关法律规定,部分行业禁止外商独资以及必须有2名以上马籍股东。上述规定客观上对外资进入造成一定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资料来自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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