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张宇哲】近日,在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举办的“中国小额信贷立法和监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监管当局应尽快制定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法规或部门规章,确立现有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推动小额信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
目前,在中国存在的大量小额信贷机构中,除了那些以信用社和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名义进行的小额信贷,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处境堪忧。在这些小额信贷实践者们看来,小额信贷组织无法得到健康发展有一个关键问题,即缺乏明确合法地位,使得现有小额信贷机构的健康发展受到约束。
小额信贷需要商业化运作才能持续,而所谓商业化运作的本质和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基本相同。但是,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并不适用大部分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
去年年底,在央行推行七家“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之后不到一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并于前不久批准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青海和甘肃等六个试点省 (区)的村镇银行。
在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看来,央行和银监会在其试点方案中,均回避了现有信贷机构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性和监管问题。“小额信贷组织再次被排除在监管者的视野之外。”
目前,中国小额信贷机构有七种类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进行的批发性的小额信贷; 各种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所进行的小额信贷;私人建立的一定区域内有限度吸收公众存款的营利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央行试点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农村民间的 资金互助和村镇银行所进行的小额信贷。
在“中国小额信贷立法和监管研讨会”上,王曙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中国农业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等专家均认为,监管当局应该尽快制定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法规或部门规章,确立现有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推动小额信贷纳入主 流的金融体系,予以它充分的发展空间。杜晓山曾在河北贫困县易县成立“扶贫社”进行首家小额信贷试点。
此外,针对不同的小额信贷机构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于大量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由于其不吸收公共存款,应借鉴某些国际经验,适用宽松灵活的非审慎性监管体系,包括到监管机构注册以增加透明度和保持完整的账目,以及各种消费者保护手段等。
研究小额信贷的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指出,“中央一号文件”表示希望建立一个能有效满足需求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他也承认,有关部门还未对是否会为现有小额信贷机构立规作出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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