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外资行的“四条绳索”
2007-05-25
作者:王志浩 新闻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外资法人银行的成立带来了许多显著的变化,种种旧规新律意味着,这匹狼最锋利的牙齿已经被拔掉。
成为本地法人银行带来的一大好处是统一的比率管理。对相应比率的要求,如资本充足率,适用于整个法人银行,而不再是每一家分支机构。对法人银行来说比较容易达标。但为什么资本金要拨付给每一个分支机构呢?尽管在特殊情况下,可不做相应要求,但这不是国民待遇。
关于资本金还需指出一点,外资本地银行(及外资非本地银行)的发展壮大需要更多资本,但如果官方担忧外汇流入,那么当外资银行申请汇入更多外汇时,监管层并不会高兴得跳起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能宁愿银监会降低对外资行的资本金要求、宁愿证监会允许他们在内地发行债券甚至股票。这对外资银行而言是重大利好。
限制依然存在。
首先是资本方面的制约。银行必须要有营运资金。《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必须高于10亿元,每家分行资本金必须高于1亿元,每一家支行从主要分行获得的拨付必须达1000万元以上。外资法人银行须满足同样的资本金要求。与以前的资本金要求相比(外资银行对每家分支机构的拨付必须达到3亿元,以便开展人民币和外汇业务),更为理性和宽松。那么从理论上说,以同样的资本金,外资本地银行现在可以开设的分支机构是以前的3倍———但事实上仍然面临很多限制。
再者,内地银行业环境之复杂超于预想。重组尚未完成的四大行不是按照单一的分-支行结构模式运营,相反,它们通常在每一个省份设立一个分行,而在二级市设立的主要分行被归类为“二级分行”。四大行分支机构的划分采取至少3种不同的分类方式。据我们所知,对“二级分行”没有1000万元资本金的要求。由此看来,外资本地银行与内地股份制银行同台竞技,但四大行则不是。
然而,一些市场人士猜测,开设分支行的潜规则“1+1”(或“2+2”,或更多)模式还将延续。所谓“1+1”,即每年如果在沿海地区开设一家分行,也要在欠发达地区(如包头)开设一家分行(开设支行的程序与此类似,略为简化)。这种现状如何与国民待遇相匹配就不得而知了。
第三,某些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亟待明晰。外资本地银行一经成立就应该能发放按揭贷款,但对于教育、购车贷款的界定则没那么明确;中资银行能够承销国债和公司短期债券,外资本地银行也希望分一杯羹,但没有相关规则的明确规定;外资本地银行对基金产品的代理业务(尽管网点数量有限)、开设股票交易账户怀有浓厚兴趣,但仍需要等待相关规则的出台。
第四,其他挑战并非因为特殊规则(或规则缺失),而是来自于外资本地银行目前的市场份额和贷存结构。许多外资本地银行对75%的贷存比甚感头痛。现在,存款的增长必须快于贷款,才能满足贷存比要求。说来容易做来难。首先,增加存款最简单的办法是增加分支机构,但这受许多条件约束;其次,为储户提供比竞争者优惠的利率不被允许;第三,中资银行似乎仍然超级热衷于扩大存款,没有谁愿意降低存款利率。此外,据一些与我们交换看法的业内人士猜测,一些中资银行对大额存款的公司或保险公司客户给予额外的优惠激励。这样,他们在存款竞争中不受官方利率限制。
曙光尚存的是结构性产品领域。对于为满足贷存比目标而战的外资本地银行来说,非存款融资方式的重要性略有减弱,但也不容小觑。非存款融资的主要方式有,第一,通过银行单独申请外债配额进行离岸融资,但今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将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削减40%;第二,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但外资银行分行的拆借规模限额为分行资本金的1.5倍(该限制适用于所有外资银行);第三,双边贷款———幸而这种融资方式没有限制。但是,如果拥有充裕资金的中资银行知道外资竞争对手没有其他融资渠道,某些时候,后者只有挨宰的份儿了。
2006年5月,我们在一篇分析文章的结尾说,“2006年以后,外资银行的活动空间和其拓展市场、开发产品、赢得利润的能力需要精心谋略。”时至今日,这个结论仍然成立。就像经过牙医修理的狼,凶猛依旧,但已温和了许多。
(作者系渣打银行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