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0 |
(一)中国签证 中国签证是签证机关发给外国公民,供其入、出或过境中国的许可证明。我国签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中国政府同外国签订的各种签证协议(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签证机关 中国的签证机关,在国外是各驻外使领馆、处、署;在国内是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和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 (三)签证种类 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或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为八种,分别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1、旅游签证(L字签证):发给前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来华的外国公民。来华旅游的,原则上须提供有足够来华旅费的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机、车、船票。来华探亲的,必要时需提供有国内亲属的邀请信。 2、访问签证(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以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申请人须提供中国邀请单位的邀请信或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等。 3、学习签证(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公民。申请人须持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4、工作签证(Z字签证):发 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以及来华进行商业演出的外国公民。根据不同情况,申请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就业许可证 书由中国聘雇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或常驻中国代表证书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文化部或省级文化厅(局)批准函及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外办签证通知等相关材料。 5、过境签证(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的外国公民。申请人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和联程客票。 6、乘务签证(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申请人须按双方协议或中方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7、记者签证(J字签证):发给新闻从业人员的签证。其中,J-1签证发给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申请人须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的证明。 8、定居签证(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外国公民。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该表应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在华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中国签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并根据外国人的身份、来华目的,并参照护照种类,决定发给何种签证。 (四)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澳门回归自主实行出入境管制。外国人前往中国香港特区,按特区有关法规办理(请点击这里,了解详细要求),前往澳门特区,除按协议免办签证者外,均可在落地时申请签证(请点击这里,了解详细要求)。 |
如何解读自己申请的中国签证? |
2006/08/10 |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 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前来中国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签证即自动失效。如需再次前来中国,须 重新申请签证。入境次数未用完,但有效期已过,也应重新申请签证。持用次数已用完签证前来中国,将被拒绝入境。因此,出发来中国前,请再次检查签证入境次 数,并确认签证有效。 (二)签证的有效期(Enter before) 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在入境次数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在有效期满前的任何时候,持证人均可持用此签 证前来中国( 期满当日24:00前均被允许入境)。超过有效期的签证,无论是否剩余入境次数,均自动作废,不能延长。如还需来华,须重新申请签证。所有签证均自签发之 日起生效,因个人或第三方原因改变行程而导致签证不能使用的,应由申请人承担。持用过期失效签证前来中国,将被拒绝入境。因此,出发来中国前,请再次检查 签证有效期,并确认签证有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 after Entry) 系指持证人每次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时间,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如需延 长停留时间,持证人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延期。在华超过签证停留期滞留者,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在华 期间请随时检查是否已超过停留期。 在华任职、就业(持Z签证)、记者(持J-1签证)、定居(持D签证),及学习(持X签证)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以避免非法滞留。 |